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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家請注意~室內公共場所空氣不合格101年11月將開罰

類別:產品相關 / 發佈者:Steven / 發佈時間:2013-02-13

§環保署規定公共場所空氣品質之規範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果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
一、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定本建議值。
二、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所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三、
(一). 1小時值:指1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二). 8小時值:指連續8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三). 24小時值:指連續24小時測值個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四). 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
(一). 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二). 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
五、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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